一、缴费年限
中断缴费的单位及其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补缴费用
中断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按当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的并补划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
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以个人或国有(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应按当期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其他参保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补缴缴费年限补偿金。
自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的不予补划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