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比例
1、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按65%比例支付;
2、县级中医院的按40%比例支付。
二、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即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县中医院门诊只支付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中医药治疗费用。
(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10元/次(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2元)。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9元/次(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1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每签约服务1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元/年。
(三)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上述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殊慢性病)、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得用于冲抵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不得向城乡居民返还现金,以及不得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