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药品费可享受医保待遇。
一、申报方式
参保患者先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两病”诊断证明,然后选择以下途径办理:
1、持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2、通过关注市、县医保公众号掌上办理;
3、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结算方式
对“两病”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识,门诊报销实行即时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结算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三、政策衔接
1、已办理“两病”门诊慢性病备案的患者,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门诊慢性病待遇和本方案规定的“两病”门诊用药待遇不重复享受。
3、若拟变更的,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原来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手续。每个医疗年度内,只能变更转换1次。
四、享受时间
参保患者办理“两病”备案手续后,确保年内享受待遇。
特别提醒:“两病”诊断专家须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保执业医师。一级医疗机构应不少于2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为所有符合条件专家。“两病”专家的确认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