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1、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普通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噬血细胞综合征8种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
2、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按缴费档次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3%、7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7%、67%。
3、抑郁障碍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一档缴费人员70%,二档缴费人员75%。
二、起付标准
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三、年最高支付限额
1、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的有以下20种疾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
尿毒症透析;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肺移植术后抗排异;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苯丙酮尿症;
脑性瘫痪;
精神发育迟滞;
孤独症谱系障碍;
脑炎恢复期/后遗症;
脑外伤恢复期/后遗症;
骨髓灰质炎恢复期/后遗症;
臂丛神经损伤;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致残(原发病包括脊髓脊膜膨出、脊膜膨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脊柱裂、脊髓损伤等)。
2、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的有以下6种疾病:
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
II型糖尿病;
支气管哮喘;
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
冠心病(心功能3级);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3、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的有以下16种疾病:
I型糖尿病;
活动性肺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
银屑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
重症肌无力;
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多发性肌炎;
垂体瘤(催乳素瘤);
帕金森氏病;
癫痫;
风湿热;
肝硬化。
四、注意事项
自2020年1月1日起,类风湿性关节炎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000元,恶性肿瘤普通治疗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600元,抑郁障碍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000元,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噬血细胞综合征不设年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