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基金缴纳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列账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1.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不享受医保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缴费基数的2. 5%缴纳。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享受正常分娩和流产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生育保险等待遇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津贴产假天数计发。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官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四、待遇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有关规定。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五、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在两险合并实施初期执行限额结算。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逐步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六、协议管理
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