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一、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办理地点:
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材料: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母家庭户落户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时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注:1.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的,还需要提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模板5);
2.新生儿落集体户的,还需要集体户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
3.新生儿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应当由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模板2)。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一)非婚生子女随母亲办理出生登记,其母亲应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非婚生育说明。
(二)非婚生子女随父亲办理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应以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能否提供父母双方血缘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和与其相互印证的《结婚证》作为判定依据。只要在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时能提供《结婚证》并印证上述关系,即使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在母亲怀孕期间或新生儿出生后取得,也应当按照婚生子女户口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