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变更姓氏(改姓)办理指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一、办理条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含姓氏、名字)变更,公安机关对不予办理情形实行告知承诺(模板3):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及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人员(不含退出人员)。
注:1.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或者发现公民以欺骗手段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2.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提供虚假协商同意声明,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按照规定,我国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4.对于在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学校同意变更声明(模板5)。
二、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材料:
公民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在父姓、母姓之间选择变更的,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据材料)、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应当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协商同意声明(模板5,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3.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如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氏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模板5,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四、办理时限:
经派出所核查无不予变更情形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