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含姓氏、名字)变更,公安机关对不予办理情形实行告知承诺(模板3):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及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人员(不含退出人员)。
注:1.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或者发现公民以欺骗手段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2.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提供虚假协商同意声明,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按照规定,我国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4.对于在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学校同意变更声明(模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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