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落户办理指南
一、办理地点:
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材料:
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合法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落户。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注:1.对于房屋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共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可允许一方产权人申请迁入。需提供协商一致声明书(模板5);
2.子女随迁到城镇地区的,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三、办理时限:
1.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2.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3.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