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入落户指南
一、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派出所
二、办理材料: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考录和调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聘)用通知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注:(一)大型国有企业等内部工作调动的,可凭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二)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严格按照泰安市组织部、人社局、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登记办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不再要求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提交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登记申报表》(模板17)及相关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驻地在泰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编外人员)。
三、办理时限:
1.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2.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3.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