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及标准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您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 400 元;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 3600 元。
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 个月。
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需要提醒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您需要填报的是在此之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