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四)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申报。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二)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三)集体户立户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