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