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下列情况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
(一)投靠落户;
(二)购房落户;
(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落户;
(四)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五)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二)从城镇迁往农村落户户口;
(三)迁入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