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特产2024-08-09 00:13:27未知

济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

  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城市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既有住 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 规、保障安全、政府引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居民意愿和住宅结构、户数、楼层、安全等因素,统筹 安排、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加装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 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需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符合建筑结构、抗震、 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 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 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五)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 成书面协议:

   1.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并签订书面维修 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 属方案。

   三、组织实施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 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 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 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 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者社 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业主意见征询、资金筹 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委 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相关 部门做好实施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受理窗口,自然资源规划、 市场监督、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加装电 梯的指导、审批、监督工作。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管线单位做好电力扩容、管线迁移 等配套服务工作。

   四、实施流程

   (一)居民协商。由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分 摊及维护管理等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编制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 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方案,电梯设计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 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156—2020)。

   (三)协商结果公示。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协议及加装电 梯方案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报街道办进行备案。

   (四)申请报建。申请人向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加装电 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全体业主的加装电梯书面协议;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

   5.施工设计图;

   6.经街道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结果报告。

   (五)联合会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尽快组 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会审(规划事权已划转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参与联合会审,未划转的由原审批部门参与联合会审),出 具联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申请人。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 信、水务、燃气、供热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 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 先办理。

   (六)组织施工。申请人凭会审意见委托相应资质单位 组织施工和电梯安装。开工前应当书面向所在县(市、区)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管。

   (七)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申请人 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 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 不得交付使用。

   (八)运维管理。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 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 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资金筹集

   (一)居民自筹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 业主共同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出资的业 主协商确定资金分摊比例。

  (二)公积金提取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 电梯出资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房屋 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 (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4.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5.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三)财政补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县(市、区) 财政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 土建费用等)的 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财政资金,从次年开始按照 同等标准进行奖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之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共同授权委托 1 名申请人,持 以下材料到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4.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5.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6.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县(市、区)住建部门统计当年加装电梯数量后,统一 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次年由县财政部门 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加装电梯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 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 入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 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及电梯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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