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县(市、区) 财政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 土建费用等)的 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财政资金,从次年开始按照 同等标准进行奖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之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共同授权委托 1 名申请人,持 以下材料到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4.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
5.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6.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县(市、区)住建部门统计当年加装电梯数量后,统一 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次年由县财政部门 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