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停止救助,出具告知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主动提交退出声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标准;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四、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六、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七、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