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和车辆类型(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分别给予0.42-3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同一类型车辆初次登记年份越早补贴则越少,反之则越多。
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具体工作区财政负责实施。
资金核发:
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联合办公窗口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市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