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贷款对象范围。
二、贷款金额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给予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
三、贷款办理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在市、县、乡的营业网点。
四、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所需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