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三、奖励金额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