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或自行取得定居资格的。
2公民出国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或出国后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
3、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的。
(二)申办手续
按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并交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2、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有效护照。
3、 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
4、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的,需提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由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