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落户新政策原文 济南市落户新政策

地方特产2024-03-07 22:08:48佚名

济南落户新政策原文 济南市落户新政策

  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 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济办发〔2020〕4号),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有序流动,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着力打造“政策放开、落户便捷、一次办好”户籍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条件准入限制,对有在济从业、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实行提供多渠道落户选择,并按户口迁移途径和原因分类登记备案的政策。完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促进城乡要素融合,推行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城镇;

  (二)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城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在城镇间的迁移;

  (三)返乡就业创业相关人员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第二章 落户途径

  第四条 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市外迁入居民和市内迁移居民,按本章相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按人才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区(县)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租赁住房处(限该房屋上无户口,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学历证明、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第六条 按院校学生途径申请本人迁济落户。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

  2、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济南市、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以上人员在济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市内迁移将户口迁至合法产权房屋处。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七条 按居住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居住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1、产权房屋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在产权房屋处落户。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

  2、租赁住房落户。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商河、平阴两县按本县原租房落户政策执行。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第八条 按就业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就业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就业确认材料;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第九条 按投靠途径申请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迁济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夫或妻投靠在济一方、父母投靠在济子女、子女投靠在济父母,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属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除上述落户地址外,其在济一方为人才集体户成员的,可在该集体户落户。其他亲属投靠在济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二)落户手续。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亲属关系材料、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限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 其他情形落户。对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市内迁移,可选择在现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在济无合法产权房屋及稳定职业声明(需写明借住地详址)办理。

  第三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户成员、社区集体户成员、人才集体户成员,单位、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发生变化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规定范围、地址、原因和手续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或联系不上的,经现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履行调查核实、告知、公示等规定程序及手续后,将其户口迁至其现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对于离婚后,不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的非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户口迁出。房屋产权人动员迁出户口无效或联系不上的,经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按本条上款程序及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农村地区升学迁出的高校学生,毕业后既可按本《实施细则》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也可按现行毕业生政策回原籍落户,凭毕业证、报到证(择业期内派遣地址不限)、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现家庭户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材料)办理。

  第十四条 返乡回农村就业创业的退伍军人、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的所有权房屋处、或继承或分家的所有权房屋处落户。无所有权房屋的,可按本细则提供的落户途径在就业创业地城镇选择落户。其中,按农村所有权房屋落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二)退伍证件(限退伍军人),户口从返乡农村迁出或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限本村内注册企业)、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免税、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享有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确认材料;

  (四)亲属关系材料,子女未婚声明,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所有权继承材料或分家协议。

  第十五条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农村经常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含上述家庭成员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迁回原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二)亲属关系材料,子女未婚声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户口从该村迁出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落户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 一站办结”。

  (一)“一窗受理”。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居民申请落户迁移途径和原因,当场受理。

  (二)“一表申请”。由受理民警从实有人口系统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打印交群众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一站办结”。凡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即来即办,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第十八条 落实“户证网来”受理模式。受理落户所需申报材料,能够通过实有人口系统或部门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落实“网上办、预约办”服务机制。健全完善山东微警务平台“民生警务”、济南公安“e警通”户口事项预受理、咨询答复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网上、网下无缝对接,提高“一次办好”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 加快推进“智慧户政”建设。建立人社、公安、大数据局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区块链技术应用,坚持数聚赋能,持续推进落户流程再造。

  (一)依托中国济南人才网、济南公安“e警通”,开辟非驻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网上落户“绿色通道”。

  (二)拓展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和应用深度,通过政务服务网、“泉城办”APP、自助终端设备、微信公众号等,努力实现“不见面审批”、“无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深化便捷服务举措。建立“户口邮寄到家”机制,提供自愿申请邮寄办结手续服务;健全完善“容缺”受理机制除必备关键材料外,实行更加便捷的先受理、后补缺办理程序。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健全完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各类户口受理事项常态化巡检,切实堵塞服务管理漏洞。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据实按落户途径申请户口迁移,对出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把实有人口管理纳入派出所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以“一标三实”常态化、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按照“应采尽采、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完善日常信息采集机制,落实现行各类人口管理规定,以及落户人员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双向管理措施,确保辖区各类人口“情况明、底数清,变动维护及时”。

  第二十五条 建立落户数据通报机制。加强迁济落户人口落户途径、区域分布、年龄结构等基本数据的统计工作,建立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推送通报机制,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新落户人口情况及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解决方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在办理亲属随迁及投靠时,父母也含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投靠除父母以外亲属,需由法定监护人提供同意投靠落户的书面声明。

  (二)学历证明。主要包括: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技术技能凭证。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

  (四)拟落户地证件材料。主要包括:

  1、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网签证明(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或安置协议、或判决书或公证书等有效产权材料,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有效使用权材料,住建、国土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材料等。按人才、居住、就业途径落户,在济有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及相关由近亲属提供房屋落户的,需凭上述相关材料确认。

  2、无产权房屋声明。在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租赁住房处、近亲属产权房屋处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的均需提供该声明。其中,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详细地址。

  3、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租赁住房落户(限在租赁住房处)及在人才、居住、就业途径落户中由近亲属提供产权房屋的,需凭上述相关材料确认。

  4、约定书。落单位、人才、社区等集体户的需提供该材料。

  (五)就业确认材料。主要包括:录(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或单位确认证明,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等。按就业途径落户的需凭上述相关材料确认。

  (六)亲属关系材料。主要包括: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协议书、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体现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按各类途径落户涉及随迁、投靠、近亲属提供产权房屋落户的,需区分不同情形,凭相关材料确认。凡户籍登记已记载的不再提交。

  除“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及人才、居住、就业途径落户外,其他落户涉及近亲属关系,确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材料的,凭双方出具的声明办理,并在实有人口系统、常表、居民户口簿 “家庭关系”栏内标注为“其他亲属”。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人才、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途径在市、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不再出具《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http://m.jn.bendibao.com/live/www.cn-jnrc.com)“智慧落户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数据推送公安机关,并以短信方式提醒落户申请人,相应派出所依据推送的审核数据和申请人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智慧落户系统”审核只对人才及非驻济高校学生本人落户资格进行审核,属人才落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的,在办理落户时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原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人员范围不变。

  第二十八条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落户政策涉及的调整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本文标签: 集体户  房屋  材料  户口  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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