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14日发布通知,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通知明确,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而之前施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对比可知,新标准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提高了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