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优秀博士后站(基地)奖励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其他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助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博士后资助资金,并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或个人。需同级财政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