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及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报与使用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0〕7 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 2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由同级财政再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主要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含获资助项目简介)、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