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暖气不热退费标准
根据《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查及退费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一定的比例向用户退还供热费用:
(1)供热温度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2)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