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各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具体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体检机构不得发放《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发现相关传染病的,严格按照传染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为每年一次,并实行“省内通办”、结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