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职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乙肝是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它的传染途径和艾滋病(艾滋病可办理健康证)相当,其中,母婴传播占有70%,注射疫苗是最好的乙肝防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