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创)业单位或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登记。跨省迁移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户口簿或本人集体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就业协议、《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在本省就业,本人可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