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迁往农村地区,以及投靠迁移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
(二)本人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房主同意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以租赁房屋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迁入地无住房,迁入城镇地区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四)无住房、又无亲友户口同意挂靠落户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社区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户口登记在租赁房屋地址,离开租住地址到其它地方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辖区或本县(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