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临沂籍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
办理条件
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提交规定的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涉港澳台结婚登记,应当向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有有效的常住户口簿;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意: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咨询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9-7200928。
办理流程
(一)接收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民政局509,电话:0539-7200928。
(二)受理
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受理: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查验要求提供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审查:自愿结婚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登记: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的通知(鲁民〔2014〕5号)中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规定: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