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审查的调解协议的范围
能够申请仲裁审查的调解协议首先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其次应当是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的调解协议。
二、须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共同提出申请并不意味着需要同时申请,只要双方都在期限内提出了申请,即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仲裁审查的期限
本条规定了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必须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之所以明确期限,一是为督促当事人及时确认调解协议、固定权利义务;二是参考了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期限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的规定。
四、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办案规则》第八条的管辖规则加以确定。
五、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为审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需提交调解协议书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为方便联系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拒不补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