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推选一个仲裁代表人
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中如何确定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身份。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代表人仲裁制度。
二、仲裁代表人的推举条件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
2.劳动者当事人的申请请求具有同一性,即具有相同类型的申请请求,且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法律原因;
3.当事人申请的同一性,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且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4.仲裁代表人应当从劳动者当事人中推选,且人数为三至五名。
应当注意劳动者可以推举也可以不推举代表人,即可以部分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可以全部当事人推举代表人;无法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可以自己参加仲裁活动。
三、仲裁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仲裁代表人的推举应当经被代表的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进行的仲裁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须征得被代表的共同当事人承认,其效力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