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级医疗机构层面,在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门诊就医时,可以享受特定病种的门诊医药费报销,目前特定病种为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两种,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0%,一个年度最高报销额度分别为轻度高血压400元、轻度糖尿病500元;在区中医院门诊就医还可支付政策范围内的中医药治疗费用(不含中成药),按40%比例报销。
在乡级医疗机构层面,只能选定一家乡镇卫生院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应的门诊统筹待遇。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时,可根据个人情况,向参保地或居住地乡镇医保所申请登记,在柴桑区内就近调整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下一年度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途不得变更。在非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如果没有按时选择,则自动默认本人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该乡镇所辖的村(社区)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在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门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
柴桑区外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