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二、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低保标准依据我市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七、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不在此列,下同)、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地产;
(四)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可以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
(六)其他财产。
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家庭财产。
八、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一)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相关义务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的除外。
相关义务人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本条所述相关义务人家庭财产不包括相关义务人已成年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现价值(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数)和货币财产价值。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3)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号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其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九、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十)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一)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十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四)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