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低保家庭收入怎么认定?
一、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根据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结合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明细认定;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七)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八)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九)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标准:
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赡(抚、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无法律文书,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月低保标准×2)×50%÷义务人应赡(抚、扶)养人数。家庭收入无法精准认定的,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义务人有完全赡(抚、扶)养能力的,被赡(抚、扶)养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二、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之外的部分、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一)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二)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