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报销比例
一、住院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住院起付线部分和个人自付部分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如下:
统筹基金累计支付 | 人员性质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转市外医院 |
起付标准以上-50000元 | 在职 | 95% | 90% | 85% | 85% |
5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90000元) | 在职 | 95% | 90% | 90% | 90% |
注: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增加5%
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100元,转市外医院(不分医院等级)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每次递减200元,直至为零。
二、普通门诊和药店购药:
符合医保目录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费。
三、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①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预留额为2000元(个人账户余额大于2000元的,2000元以上部分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余额小于2000元的,用于支付普通门诊费用)。
②统筹基金支付阶段,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见下表:
个人账户支付段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段 |
个人账户预留额为2000元 | 500元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