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供养人员,按 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 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3)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2021年为268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万元;
(4)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2021年为67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
2、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除上述人员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政策来源:柴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