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街道辖区(享受农村计生政策的社区、村除外)户籍
;2、无私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6、无注册公司或有注册公司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二)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3、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在申请之日前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6、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7、无注册公司或有注册公司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
1、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的工作人员;
2、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为本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
3、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工作满八年的需符合当年收入标准(包含车辆、工商注册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父母及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有商业门头或2套(含2套)以上住房,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4、虽然符合保障条件但无法定监护人的;
5、与子女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六十岁以上老人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注:1、家庭成员界定,仅限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2、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为单身申请人;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三年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复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