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后,再按住院支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2)住院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2、经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按支付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0%。
3、未转诊自行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4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实行住院起付,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按下列标准限额支付。
1、正常或经助产分娩: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剖腹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
3、多胞胎分娩的每增一胎增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