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四类通过审核、公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群体: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65岁-70岁的老年人。
3.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符合县委、县政府政策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除要求泗水县域内无房外,其余申请条件无限制)
以上申请人家庭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如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超过了分配房源户数,将采取电脑摇号确定配租顺序,配租采取摇号抓阄方式定房;摇号顺序未配租到房源的,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依据个人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泗水县域常住户口。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2717元。
(七)年满28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八)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其中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同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的不计入在内,不参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等审核。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根据申请人肢体或视力残疾程度、年龄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排序公示,优先配租低层房源(不参与摇号选房)。
(二)城区拆迁改造片区内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无房住户,按照先行安置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出具相关符合配租条件的担保证明,并在担保期限(1个月)内完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上级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优先配租的特殊群体家庭。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或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二)城区拆迁改造片区内处于拆迁安置过渡期,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住户。
(三)正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的政府性房产或已经通过改造建设获得住房安置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申请人,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疾病的,按照监护人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老人,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六)虽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无法定监护人的。
(七)户籍在申请区域范围但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