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满足以下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住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城区常住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人员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已与城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并未租住公房;
(五)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引进的人才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租住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