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三、申请材料: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招工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一份);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两份;
4.失业保险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5.医保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注:原、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起送达经办机构核对,复印件要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注“与原件相符”。
四、失业人员应在失业前所在的单位登记备案后,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其中包括:
1.到经办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份、领取失业金须知一份和求职登记表二份;
2.送交本人1寸彩照3张,2寸彩照1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送件,还需本人签名,并备注手机号码,逾期不予受理。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五、申领金额: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人均提高约153元。
调整后,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50元调整到每月120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5元调整到每月129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0元调整到每月1376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66元调整到每月109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月117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04元调整到每月1256元。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发放待遇的调整,将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