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材料:成功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申请条件: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
2.补贴标准:每个岗位20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材料: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及其《报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四类人员实施初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申请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免费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本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财政部门监督下出具的免费鉴定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对各类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社会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