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4国道、香港路、怀仁路、时代路、228国道、徐福路的合围区域。
柘汪镇外环路与临海高等级公路合围区域及疏港路向海内延伸出的港口码头。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
赣榆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