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第11号)

社会热点2024-06-26 00:40:04未知

关于办理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第11号)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交通口岸防控组《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苏疫指交发〔2022〕1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货运车辆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车辆进出涉疫地区的货物收发单位根据重点物资类别,向市、所在县(市、区)、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工信、公安、交通、商务、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住建等)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通行证》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和“谁发放、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发放,发放前需严格审核申请人、车辆、司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货物、线路等信息,并督促承担运输任务的责任者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三、《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不得超过10天,时间截止为最后一天的24点,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通行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货运车辆取得通行证后,应当提前咨询车辆进出地区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做好相关准备。

  五、从2022年4月30日零点起,我市正式受理《通行证》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咨询各地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扬州市《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联系电话

  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8日

  

  

  

  

本文标签: 通行证  车辆  疫情  防控  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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