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0〕4号)和《徐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徐教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落实责任、依法保障。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科学制定本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三)相对就近、科学划片。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民同招、免试入学。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
(五)规范招生、均衡分班。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教育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有纪检部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各校要严格均衡分班,制定分班方案,过程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
(六)公开透明、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民办学校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公信力。
(七)把控规模、统筹调剂。教育局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从严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各义务教育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做到招收学生数与注册学籍数一致。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教育局制定方案统筹调剂。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我市将于6月22日前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各校于7月20日前完成招生报名工作,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各校要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开展招生。学生家长要按照施教区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教育局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户籍的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按照施教区学校规定的方式登记、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办理报名手续的学生监护人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四)公办学校招生。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施教区招收学生。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教育局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办法和特殊情况统筹安排办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的,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热点公办小学、初中空余学额必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
(五)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徐州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六)残疾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
(七)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居住证(一年以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新沂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教育局将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试行)》(新委发〔2018〕23号)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和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各校要站稳人民立场、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招生规定和《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强大合力。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做好舆情与风险防控,采取“一校一策”的方法,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建立预警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教育局将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大班额。要按照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关注特殊群体,落实控辍保学。各校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确认。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因贫因病因残失学。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相关教师。
(四)使用招生平台,优化入学流程。2020年起全面通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并与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大数据监控平台对接。在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五)坚守纪律底线,规范招生秩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招生工作责任,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十项严禁”要求。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争抢生源行为和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报名限制条件;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超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严禁通过笔试、面试(谈)、测评等方式招生和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和提前收取学费;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招生纪律要求,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招生管理。教育局将组织开展逐校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教育局将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局重点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
新沂市教育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