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让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因下列特殊情形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一)因继承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一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增加)家庭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步:继承人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供家庭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三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步: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注意:
1)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离婚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一步:离婚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步:将协议书及转让材料提交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注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因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1)若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若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