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 失业证》。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时限及地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潍坊各区社保局
领取标准
失业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潍坊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阳江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阳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年11月起:潍坊失业金标准为1080元。
领取期限:
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