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和养老补贴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